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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被告否认《欠条》系本人签名,关于申请笔迹鉴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6-8-5 阅读:187次  

来源 | 民事审判

法答网:原告提供欠条主张被告借款,被告否认系本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问题编号:C2024120300471

【****法回复意见】

这属于法官的心证问题。

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首先认定原告是否尽到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其所举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认证。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

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借款,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

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属于其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如果被告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举示反证,并能够动摇法官关于原告**被告借款这一待证事实举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心证,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法官目测签字笔迹真伪是其经验法则作用的范围,也是其自由心证范畴,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形成心证。如果字体明显不同,可以要求原告再举证。

如果法官目测难以确定笔迹真伪,原告其他证据证明力又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否则,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否定原告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或拒绝缴纳鉴定费,则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题设中两种意见各有偏颇,症结在于对诉讼否认所产生的效果认识不清。合理的否认发生使对方进一步补强证据和证明力的效果,不发生举证责任的再分配问题。

回复人:****人民法院民一庭  冯文生

回复时间:2024-12-12 06: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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