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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8-9 阅读:1846次  
  • 来源:****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7-07-23 16:00:5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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