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当事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意见陈述的参考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申1461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2.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申1826号】中,****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3.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申3802号】中,****人民法院指出,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4.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在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申2649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5.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再122号】中,****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6.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在再审申请人谭熙宁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法民申3712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产生贡献。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原则上不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记载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在再审申请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2017)****法行再84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宇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其他行政纠纷案【(2017)****法行申2778号】中,****人民法院指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9.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法行再95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技术方案并能够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且该理解和更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则应当允许对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理解。
10.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法行再19号】中,****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有权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11.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前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可以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相关的内容等,对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认定。根据权利要求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础。
12.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与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系
在前述“电子货品监视用标识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指出,即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中记载的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在内的各项技术特征是否概括适当,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概括适当,仍然需要根据专利法****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13.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
在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法行再41号】中,****人民法院指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
14.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
在前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指出,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
15.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在前述“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指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1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法行申3687号】中,****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没有任何体现,且立体图无清晰显示的特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