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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7-25 阅读:1710次  

《****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8〕9号


****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

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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