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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4-3 阅读:157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19〕4号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增加规定****条:“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将《规定》****条的“再次开庭”修改为:“延期开庭审理”。

 

、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三条”调整为“第六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规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条  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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