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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发布时间:2019-4-30 阅读:173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十二条****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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