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中,乙女表示,其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故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重新分割,但其从情理以及公平角度出发,愿意补偿甲男2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四:一是乙女是否具有过错;二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三是一审确定的返还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四是一审确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乙女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故其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宜重新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甲男无论主张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均应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甲男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长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业已消灭。虽然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特殊情形,即甲男于2019年8月经亲子鉴定才知道孩子并非亲生,对于甲男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的诉请进行了审理,但仍应对上述请求是否成立严格审查。
其次,从离婚时财产分割来看,甲男主张乙女在离婚时隐瞒重大事项致其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问题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乙女则认为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项,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等具体财产,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公平合理的,故不应当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虽然乙女称其对孩子非甲男亲生并不知情,其并非故意隐瞒该事实,但乙女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生子,其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该事项确实使得甲男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判。但甲男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甲男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房屋归乙女所有,对此,甲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乙女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甲男分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乙女分得房屋并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甲男名下A公司股权归甲男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难以看出甲男对乙女进行了财产让步,亦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有重大影响。否则,甲男认为公司的股权双方已经处分完毕难有合理解释,亦会引发新的诉讼。何况,孩子归甲男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其亦缺乏在财产上进行再次让步的必要性。据此,甲男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甲男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在本院审理中,乙女愿意补偿甲男20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甲男与丙并无血缘关系,其对丙没有抚养义务,故甲男有权要求乙女返还孩子抚养费,即乙女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甲男。至于抚养费返还数额,一审法院结合甲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甲男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甲男认为应当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返还抚养费,而乙女则认为丙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一审法院酌定金额明显过高,双方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难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乙女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甲男误以为丙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丙,直至多年后才发现丙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乙女的行为确对甲男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甲男有权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乙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二、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男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甲男所支付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00元;
四、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五、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男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
六、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